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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欲从事粮食收购,符合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的(资格条件见政策法规栏目中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可按下列程序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一、尚未登记的新设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首先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县(市)粮食局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可直接到县(市)粮食局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申请人到县(市)粮食局负责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机构领取《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询问办证事项。 三、带齐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市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 1、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审验证明; 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 6、工商营业知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审核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五、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进行公示,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条件不符的,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粮食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州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供稿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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