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的意见》(鄂发【2009】2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及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粮油加工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粮食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年15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和奖励支持范围:省内各种所有制粮油精深加工企业粮油加工技术工艺改造、固定资产购置、节能减排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循环经济等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以及发展粮油加工园区、壮大龙头企业、资源整合、开展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及品牌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贷款贴息是指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按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助。贷款贴息时间一般为一年。对跨年度建设的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贷款额,可实行分年贴息。对少数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可视情况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奖励是指对企业本年度实现跨越式发展,在资源整合、科技创新、产品开发、品牌创建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全省产粮(油)大县新增奖励资金中明确2000万元,采取贴息和奖励的方式,由各市县粮食局、财政局在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内申报项目,用于相应县市区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与省级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整合使用。
第二章 项目确定的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 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必须具备真实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具体的实施项目和进度。在符合鄂粮食文[2003]62号文规定的项目主要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择优选择:
(一)扶强扶大。优先支持十大粮油园区、十强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十佳特色粮油加工企业、十个知名品牌的发展壮大。
(二)资源整合。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加工资源和品牌资源优势进行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三)综合利用。支持粮油食品加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有机粮油、循环经济、开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粮油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四)园区建设。支持粮油加工企业向园区聚集,对纳入市、州重点粮油食品加工园区规划,园区布局合理、生产规模大、产业集中度高、产业链条长、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园区,优先对其核心粮油加工企业贴息支持。
(五)品牌建设。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原产地地域保护产品以及国家质量管理奖、建立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贷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贴息支持。
(六)动态管理。已经连续扶持三年,潜力不大,发展不明显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申报项目。对列入粮油加工十大园区的核心企业、十强龙头企业、十佳特色企业和十个知名品牌的企业,可根据其发展情况连续支持。
第六条 奖励的条件是当年资源整合初具规模或者企业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突破。
(一)整合粮油企业。当年通过控股或参股,整合资源,形成统一名称、统一品牌、统一市场、统一商标,且发展潜力较大,效益较好的粮油企业集团分两个层次进行奖励。对整合后年处理原料的能力达到20万吨,或者企业间有产业链年产值达到15亿元的企业,可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整合后年处理原料的能力达到40万吨以上,或者企业间有产业链年产值达到25亿元以上的企业,可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品牌建设。当年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当年获国家原产地地域保护产品认证的奖励10万元。
(三)技术创新。当年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的奖励20万元,获省级科技奖项的奖励10万元。
(四)产品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符合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并进行批量生产,且附加值比值达到1:3以上,奖励10万元。